2005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1-20浏览次数:818

应募方:________(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
招募方:________ (省、区、市项目办)(以下简称乙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2005年重点开展支教、支医、支农、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西部基层检察院、西部基层法律援助等八个专项行动。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西部计划。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全国项目办审定确认后,甲方入选西部计划全国项目,服务期为________年。
为切实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保证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受全国项目办委托,乙方与甲方就相关事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服务期间,每月享有600元的生活补助(在西藏服务的,每月800元)和一定的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区、市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3.参加“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关于实施“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26号)的政策支持;
4.参加“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团中央《关于实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34号)的政策支持;
5.参加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22号)的政策支持。
6.参加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司法部、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5] 23号)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西部计划,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参加招募省项目办组织的体检、实习、见习和服务省项目办组织的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与服务县项目办签定服务协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西部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不可抗力因素并提出申请,并经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办同意,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格检查的,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实习、见习工作和如期赴服务省报到、参加集中培训;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3.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4.根据全国项目办的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5.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 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全国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 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定。
第九条 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定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 本协议书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并由全国项目办备案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时协议失效。
第十一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定地点:(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

  协议签定时间:2005年5月17日

 

 

 

 

(录入:张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