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省委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基层团组织工作经费保障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14浏览次数:457

 

   《共青团中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1220号)出台后,团省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召开书记办公会,认真学习研究文件精神,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部署保障基层团工作经费的具体举措,切实为基层共青团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一、文件推动,制度保障
    
主动与省财政厅联系沟通,由团省委书记室成员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多次赴省财政厅与相关处室就有关情况进行协调会商。团省委专项工作组成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各地共青团工作经费现状,广泛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认真比较权衡,多方征求意见,确保文件内容贴近基层实际,更具操作性。在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联合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支持和保障基层团工作经费的制度性安排,要求每个乡镇(街道)每年不低于2万元,每个县(市、区)本级每年不低于10万元,并根据财力状况和共青团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二、省市联动,层层落实
    
团省委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乡镇实体化大团委建设重要考核内容,根据地区发展差异,按照苏南、苏中、苏北三个片区,分别规定各乡镇共青团工作保障经费额度每年不低于4万元、 3万元、2万元。各团市委书记作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第一责任人,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任务分工,明确序时进度,并主动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在省级文件出台后一个月内,联合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所辖县(市、区)将共青团工作经费纳入2013年度财政预算。
三、典型带动,注重实效
    
及时发现、总结各地在工作中的创新做法,编发工作简报,为各级团组织推进工作提供参考借鉴。如南京市高淳县,建立县级乡镇共青团工作经费专项账户,保证每个乡镇每年工作经费列入上一年县、镇两级财政预算项目安排,乡镇团委日常活动经费从专项账户中列支。团省委、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帮助各地协调、解决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级团组织将工作经费优先用于全团各项重点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