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部门、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学生社团: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生社团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修订我校《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望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工作量化考核表
共青团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1:
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共青团江苏省委、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活跃校园文化、拓展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第五条学生社团受校党委领导,由校团委进行指导,学生社团根据专业不同分别挂靠相应学院或部门进行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各学院团总支初审,报校团委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手续必须经由社团挂靠学院或部门进行管理与指导并报备校团委进行登记。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院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各学院团总支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学生社团必须配备旗帜、Logo。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各团总支对发起社团进行初审后,将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汇总提交校团委进行报备,校团委将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校团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挂靠部门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院纪院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超过批准筹备期限,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校院两级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挂靠单位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院期间曾经受到院纪院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五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团委、学院团总支或相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二十八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九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参加由共青团江苏省委、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参加评比表彰“江苏省大学生十佳社团”、“江苏省优秀社团干部”等。
第三十一条参加校团委开展年度星级学生社团评比,社团的星级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四星”为最高星级,“一星”为最低星级。
第三十二条社团成员参加校团委年度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干事的评选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学院团总支或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在社团考核中,被列为“一星社团”的学生社团;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七)“一星社团”在规定整改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劝其解散。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学生社团挂靠单位负责对学生社团聘请院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及时报备校团委。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相关挂靠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按照校团委要求进行年度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报挂靠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相关挂靠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备校团委。校团委和挂靠部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整改和停刊。
第七章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正规化发展,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等工作指导。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需在成立后聘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以本校教师为主,由各学生社团提出申请,各挂靠部门参与选聘工作。确保选聘到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专业过硬、工作认真的老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30天内向挂靠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天内报挂靠部门核准。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挂靠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报备校团委: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挂靠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挂靠单位注销登记并报备校团委。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挂靠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发行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附件2:
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
工作量化考核表
社团考核 | ||||
项目 | 具体加减分项目 | 加减分 | 总分 | 备注 |
一、组织考核 | 40 | |||
1、机构设置严密,部门设置合理,部门职能清晰。 | 无机构设置图 | -3 | 8 | |
无明确职能 | -3 | |||
2、制度建设完善,拥有章程等基本社团制度。 | 缺少章程 | -5 | 8 | |
缺少财务制度 | -3 | |||
3、财务有专人管理,账目清晰,财务来源合理,定期向社员通报,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校团委。 |
不明 | -6 | 8 | ||
未定期通报(每学期至少两次) | -2/次 | |||
未申请收取会费 | -5 | |||
4、社团人事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干部干事配备合理,队伍建设工作有效开展,并接受团委监督。 | 未以适当形式换届 | -5 | 8 | |
未报备校团委擅自调动干部(社团负责人) | -1/次 | |||
未申请招收会员 | -3 | |||
5、有符合社团宗旨和现状的长期规划及近期工作计划。 | 无长期规划 | -2 | 8 | |
无近期计划 | -4 | |||
规划偏离定位宗旨 | -2 | |||
二、社团工作质量考核 | 30 | |||
1、社团日常运作有条理,投入合理,效果明显,符合社团和社员利益。 | 社团无法正常运作 | -9 | 9 | |
工作不符合社团社员利益 | 视具体情况-2~6 | |||
2、适时召开社团全体成员会议、社团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 未按规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 -3 | 6 | |
未按规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社团工作会议 | -1/次 | |||
3、合理开展符合学校规定及社团宗旨的活动,活动内容丰富、主题健康、形式多样、有特色、有创新,利于社团和社员发展。 | 未开展任何活动 | -9 | 9 | |
活动偏离宗旨 | 视情况-2~6 | |||
活动缺乏意义,在社员成长方面缺乏作用 | 视情况-2~6 | |||
4、社团活动开展做到有规划、有总结,保存活动开展的文字、影像资料,并及时上报校团委。 | 活动无策划 | -2 | 6 | |
活动无总结 | -2 | |||
未保存资料 | -2 | |||
5.合理利用办公室,保持办公室整洁,按照规定值班,并接受校团委监督和检查。 | 不利用 | -5 | 扣分项,针对有社团办公室的社团 | |
不值班 | -1/次 | |||
卫生差 | -0.5/次 | |||
6、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影响,扩大我校学生社团知名度。 | 市级 | +1/次 | 加分项,最多+6 | |
省级 | +2/次 | |||
全国级 | +3/次 | |||
三、配合全校性社团工作考核 | 20 | |||
1、积极参与由校团委组织的全校性社团工作及社团活动。 | 视情况评选等级 | +2、+4、+6、+8 | 8 | |
表现出色 | 另+2 | |||
2、积极参与校级社团工作会议等大型会议,做好会前准备,注重会议纪律,为推动全校社团工作出谋划策。 | 不参加 | -1/次 | 6 | |
3、与校团委密切联系,即时传递学生社团活动通讯,校团委将选择优秀通讯在网站上发布,并在考核及评优中给予公正待遇。 | 配合情况 | 0、+2、+4、+6 | 6 | |
不推荐 | -4 | |||
不客观 | -4 | |||
4、积极参与校团委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并突出社团特色。 | 未参与 | -1/次 | 扣分项 | |
表现出色 | +1/次 | |||
5、向校团委提出对社团工作有建设性的意见并被采纳。 | 被采纳建设性意见 | +1/条 | 加分项 | |
四、社员满意度考核 | 10 | |||
1、社团工作开展符合社员利益,利于社员发展,受到社员欢迎。 | 社员满意情况 | 10 | ||
2、社员无直接投诉情况,或投诉后妥善处理至社员满意。 | 普通投诉或处理不当 | -1/次 | 扣分项 | |
严重投诉 | -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