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社团工作,促使社团工作有效开展,提高学校学生社团的整体水平,为社团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及良好氛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定为每年4月份。
第四条 学生社团考核工作以校团委为核心成立考核小组,成员包括系团总支成员,校、系学生社团部分成员。
第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量化考核,根据考核分数评定星级,其对应关系为:90分以上为一级社团;80分以上为二级社团;70分以上为三级社团;60分以上为四级社团。
第二章 校级社团考核
第六条 校级社团考核总分为100分,包括组织建设40分、社团工作质量30分、配合全校性社团工作20分、社员满意度10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第七条 组织建设
1、 机构设置严密,部门设置合理,部门职能清晰。
2、 制度建设完善,拥有章程等基本社团制度。
3、 财务有专人管理,账目清晰,财务来源合理,定期向社员通报,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校团委。
4、 社团人事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干部干事配备合理,队伍建设工作有效开展,并接受校团委监督。
5、 有符合社团宗旨和现状的长期规划及近期工作计划。
第八条 社团工作质量
1、 社团日常运作有条理,投入合理,效果明显,符合社团和社员利益。
2、 适时召开社团全体成员会议、社团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合理开展符合学校规定及社团宗旨的活动,活动内容丰富、主题健康、形式多样、有特色、有创新,利于社团和社员发展。
4、 社团活动开展做到有规划、有总结,保存活动开展的文字、影像资料,并及时上报校团委。
5、 合理利用办公室,保持办公室整洁,按照规定值班,并接受校团委监督和检查。
6、 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影响,扩大我校学生社团知名度。
第九条 配合全校性社团工作
1、 积极参与由校团委组织的全校性社团工作及社团活动。
2、 积极参与校级社团工作会议等大型会议,做好会前准备,注重会议纪律,为推动全校社团工作出谋划策。
3、 配合校团委新闻工作,推荐优秀的新闻人才作为通讯员,建立起与校团委的新闻联系,在考核及评优中给予相应公正待遇。
4、 积极参与校团委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并突出社团特色。
5、 配合其他全校性社团工作。
第十条 社员满意度
1、 社团工作开展符合社员利益,利于社员发展,受到社员欢迎。
2、 社员无直接投诉情况,或投诉后妥善处理至社员满意。
第十一条 奖惩举措
1、 一级社团可在社团评优的各项增加5%的名额。
2、 二级(含)以上社团可获得参评年度“校优秀社团”的资格。
3、 三级(含)社团警告一次并责令整改。
4、 四级社团,取消校级社团资格。
5、 未评上级别的社团撤销其社团资格,并责令关闭或解散。
第三章 系级社团考核
第十二条 院级社团考核总分为100分,包括组织建设20分、社团工作质量20分、配合系团总支工作20分、配合全校性社团工作20分、社员满意度20分。
第十三条 组织建设
1、 机构设置严密,部门设置合理,部门职能清晰。
2、 制度建设完善,拥有章程等基本社团制度。
3、 财务有专人负责管理,账目清晰,财务来源合理,定期向社员通报,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系团总支,并接受系团总支的监督和审查。
4、 社团人事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干部干事配备合理,队伍建设工作有效开展,并接受系团总支的监督和指导。
5、 有符合社团宗旨和现状的长期规划以及近期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社团工作质量
1、 社团日常运作有条理,投入合理,效果明显,符合社团和社员利益。
2、 适时召开社团全体成员会议、社团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合理开展符合校系规定及社团宗旨的活动,活动内容丰富、主题健康、形式多样、有特色、有创新,利于社团和社员发展。
4、 社团活动开展做到有规划、有总结,保存活动开展的书面文字影像资料,并及时上交。
5、 合理利用办公室,保持办公室整洁,按照规定值班,并接受系团总支的监督和检查。
6、 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扩大我校学生社团知名度。
第十五条 配合系团总支工作
1、 服从系团总支指挥,积极参与系部开展的社团工作及社团活动。
2、 及时向系团总支通报人事、活动等各种信息,使系团总支充分把握社团发展动态。
3、 积极为系团总支出谋划策,推动系部社团工作发展。
4、 加强与本系其他社团合作,优势互补,打造系部社团活动品牌,共同推动系部社团工作发展。
第十六条 配合全校性社团工作
1、 积极参与由校团委组织的全校性社团工作及社团活动。
2、 积极参与校内社团交流活动,推动社团工作发展。
3、 积极配合校团委的监督和审查,主动提供相关信息。
4、 配合其他全校性社团工作。
第十七条 社员满意度
1、 社团工作开展符合社员利益,利于社员发展,受到社员欢迎。
2、 系团总支组织定期社员座谈会获得社团工作满意情况。
3、 系团总支随机抽查社员所获得的社团工作满意情况。
4、 社员无直接投诉情况,或投诉后妥善处理至社员满意。
第十八条 奖惩举措
1、 一级社团可在社团评优的各项增加5%的名额。
2、 一级社团可申请晋级校级社团。
3、 一级社团即获得年度“校优秀社团”的荣誉称号。
4、 二级(含)以上社团获得参评年度“校优秀社团”的资格。
5、 三级社团责令整改。
6、 四级社团责令整改,取消主要社团干部(社长级)在社团评优中的参选资格。
7、 未评上级别的社团撤销其社团资格,并责令关闭或解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校团委。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凡各社团组织中有与本条例抵触之规定以条例为准。